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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司法不能媚俗 也不能離民意太遠

     一連幾日,接續發生了足令社會側目的事件,引起了司法與民意期待之間是否有嚴重落差的質疑,很值得國人重新檢視司法與民主政治的基本關係。

     先是由司法院長推薦而一度由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受到輿論指責曾擔任性侵案件審判長而為恐龍法官,主動拒絕接受提名;旋由司法院院長為其於推薦程序中考量不周而鄭重道歉,總統也召開記者會表示提名過程確有失察之處,日後應更為審慎嚴謹處理大法官提名人事作業。就在此事發生之際,最高法院由邵燕玲庭長主審而發回更審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案件,高雄高分院的判決出爐,認定被告的罪證不足,宣告無罪。此案尚未確定而檢方仍得提起上訴,司法系統是否距離社會認知系統過於遙遠,成了在國人心中普遍盤旋不去的重大疑問。

     司法該不該順從民意,是民主政治之中,一個歷久彌新而需要一再思考的問題。設問的同時,也許已預設了答案。民主時代,大概沒人敢說司法可悖離民意;換個方法問相同問題,可能會不一樣:司法該不該只問政治正不正確?民主政治強調與司法獨立,所以標準答案是司法不該只問政治正確而不問是非。簡單地說,司法不該悖離民意,司法也不該只問政治是否正確而為判決。可是,在民主社會裡,民意要求不就是判斷政治正確指標嗎?政治正確定義,在民主政治中不就該與民意之所向劃上等號嗎?司法順從民意與窺探政治正確而為判決,其實是一回事。

     提名大法官與審判性侵害案件被告是否有罪,應順從民意,取決於政治正確性嗎?這兩件事,不該混為一談。

     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送請立法院同意,是必須順從民意,取決於政治正確性的司法人事決定。在制度設計上,大法官不是民選的職位,卻是由全民投票選出的總統提名,再經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立法委員決定是否同意,就是要求身膺解釋憲法重要司法性職務的大法官,必須要透過某種民主的程序,取得其任命的民主正當性。因此,被憲法要求獨立於政黨立場之外的大法官,在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過程中,就是一種民意檢驗的洗禮。不合乎民意要求,乃至於在政黨政治中會受到政黨或是輿論強烈質疑的人選,就不會是適當的人選。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作業,就是要服從民意考驗、取決於政治正確的流程,忽略了此點,政治上就會受傷;司法院在推薦人選的過程之中,不知道民意與社會輿論的重要,就會受到不食人間煙火,距離社會過遠的批評。

     法院判決呢?也不能躲避民意的檢驗,但是也不能盲目跟隨民意輿論而為判決。最高法院將性侵案發回更審引起社會譁然,其實有兩個道理,一是法律的規定有嚴重瑕疵,違反性自主罪的刑法條文「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要件規定並未區別當事人的意思能力,是法院拘泥法律文字不知變通的始作俑者,立法委員痛責司法院悖離民意的同時,也不能免於共同造業的批評。另一個問題則是出在法院確實只問法律表面文字的僵化規定,而不知掌握法律精神追求實質正義的法匠心態,說三歲孩童未表示反對就相當於默示同意的法律見解,當然不會被社會接受。

     不過,法院裁判除法律見解部分,還有事實認定的部分。事實認定,則是法官須獨立於社會輿論之外,不能媚俗之處。高雄高分院的無罪判決,在這一點上,與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判決,須加以分辨。判決被告無罪,並不是以為受害女童並未反抗而等於同意,而是認為證據並未顯示被告就是侵害受害女童的人。被告是否就是加害人,必須由法官根據證據認定,不是可以任由看戲者決定的事。

     民主法治社會不能接受「人民公審」般的審判程序,司法判決當然也不應取決於政治正確。大法官變更提名,主事者應該道歉;高雄高分院判決認定事實的部分,則不能取決於民意,我們願做如是觀。

 
2011-04-03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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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大法官任命案&女童判決案的牽扯,總算有一篇能直中我心的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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